(2016)湘07执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杨晓林与邓燕燕、胡先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湘07执201号杨晓林:邓燕燕、胡先松:申请执行人杨晓林与被执行人邓燕燕、胡先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常仲调字第367号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邓燕燕、胡先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燕燕、胡先松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晓林借款及利息、仲裁费合计金额446325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负担申请执行费。2017年4月6日,邓燕燕、胡先松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杨晓林向本院申请结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常德市仲裁委员会(2016)常仲调字第367号调解书已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