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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3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朱莉、白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莉,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白睿,郭利军,南京佳顺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36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莉,女,197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主要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原审被告:白睿,男,1970年3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郭利军,女,1970年7月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原审被告:南京佳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信府河129号。法定代表人:黄维东,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朱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原审被告白睿、郭利军、南京佳顺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莉经法院催缴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朱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伟峰审 判 员  王瑞煊代理审判员  夏志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费熠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