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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21执恢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张锦河、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锦河,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21执恢19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河,男,198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委托代理人:张桂天,系原告的父亲,1956年8月22日出生,广西平南县人,现住北海市。委托代理人:沈汝荣,广西还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强,男,197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浦县。委托代理人:庞兴中,广西先导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锦河与被执行人张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地产的登记情况进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裕库审判员  杨 杰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俊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