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203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03民初171号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法定代表人余昌松。委托代理人王昱松,江西景之元律师事务所。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德镇市珠山区。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受理后,根据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地址,本院向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却无法向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未能在期限内提供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准确的联系方式和明确地址,致使本院无法确认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身份信息,亦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景德镇伟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信息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799元,退还原告景德镇市天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镇峰人民陪审员  余兰英人民陪审员  占燕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伍雯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