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2民初2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064号原告: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峰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苓苓,山东瀛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万春。原告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胜佳软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由山东镭鸣数控激光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