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82执7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丁某2、殷明秀等与陈治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2,殷明秀,丁某1,陈治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82执7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某2,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殷明秀,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申请执行人丁某1(曾用名丁康),男,200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法定代理人:丁某2,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系丁某1之父。被执行人陈治平,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安陆市人,住湖北省安陆市。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9月30日作出的(2016)鄂09民终81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治平应于2016年10月30日前赔偿申请执行人丁某2、殷明秀、丁某1现金41000元,申请执行人丁某2、殷明秀、丁某1与被执行人陈治平于2017年4月2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治平定于2017年12月20日赔偿申请执行人丁某2、殷明秀、丁某14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丁某2、殷明秀、丁某1与被执行人陈治平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结案。二、被执行人陈治平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丁某2、殷明秀、丁某1可申请本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丁 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在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