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执1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刘保良、孟祥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刘保良,孟祥玲,李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1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刘保良,男,汉族。被执行人孟祥玲,女,汉族。被执行人李素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刘保良、孟祥玲、李素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保良、孟祥玲、李素琴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保良、孟祥玲、李素琴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李素琴、刘保良在银行的存款83928.88元,其中案款为82786.76元,本案执行费1142.12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1401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