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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1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尚晓艳与朱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朱平,尚晓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18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平,女,1963年3月7日生,汉族,原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出纳员,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晖,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尚晓艳,女,1960年5月8日生,汉族,原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机关服务中心财务、3C标志负责人,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雨,胡铭,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朱平因与被申请人尚晓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民终字第6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朱平申请再审称,1.申请人与刘涛于2007年认识,刘涛向申请人借钱,月息百分之二、三不等,申请人觉得超过银行利息很多,就借钱给刘涛以获取高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事,发觉此事后主动要求申请人也帮她做一点试试。后,被申请人经申请人将钱借给刘涛,并由申请人从刘涛处要利息后给被申请人。本案中,并不是申请人借被申请人的钱,申请人也没有任何归还欠款的意思表示。2.根据法律规定,应由被申请人举证证明其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借款关系或合意,但被申请人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法院根据推论认定借款关系存在显属不当。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对本案再审。被申请人尚晓艳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朱平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首先,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涉案款项系由被申请人直接汇至申请人账户,且申请人亦出具了部分收条,相应利息及部分还款也是由申请人直接支付给被申请人,并无证据显示刘涛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直接的款项来往关系。其次,根据原审法院查明事实,申请人向刘涛汇款数额少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汇款数额,故二审法院结合申请人、刘涛分别所述利息标准,认定申请人从被申请人处扣除了相应利息差具备事实依据。第三,根据二审法院调取的相关刑事案件材料,刘涛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中承认与申请人存在借贷关系,但并未提及与被申请人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据此,二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并结合全案案情,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并无不当。申请人虽对此否认,但未提供相关反证证明其主张,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申请人朱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朱平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顾 韬审判员 罗伟明审判员 史乃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