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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民初11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徐锡平与张立岩、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锡平,张立岩,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2民初11106号原告徐锡平,男,1961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委托代理人赵解浩,无锡市北塘区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立岩,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合广实业公司)被告周丽,女,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原告徐锡平与被告张立岩、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徐锡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受理费减半收取236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665元由徐锡平负担。审 判 长  乔建良代理审判员  任 脂人民陪审员  张尧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