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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宋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宋某,谭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368号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雷州市西湖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勇,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光,男,副经理。被告:宋某,男,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雷州市,。被告:谭某,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雷州市,。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宋某、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与被告宋某、谭某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75.56元,由原告雷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邓海江审 判 员  李 儒人民陪审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启迪附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