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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王忠奇与刘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奇,刘庆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722号原告:王忠奇,男,195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刘庆,男,49岁,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王忠奇与被告刘庆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24日,原告王忠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忠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忠奇负担。审 判 长  王维力代理审判员  吴晓飞人民陪审员  张晓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