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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7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胡宪营与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宪营,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7805号原告:胡宪营,1961年5月21日生,男,现住延吉市。委托代理人:齐辉,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刘凤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明官,吉林华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宪营与被告延边开元大酒店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宪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宪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宪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胡宪营负担。审判长 刘 威审判员 刘 瑶审判员 陈 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付红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