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陈健强与被告崔亚洲等移送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健强,龚政华,邹松球,王成君,崔亚洲,聂彩娇,邓武学,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民初3252号原告陈健强被告龚政华被告邹松球被告王成君被告崔亚洲被告聂彩娇被告邓武学被告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松球,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原告陈健强与被告龚政华、邹松球、王成君、崔亚洲、聂彩娇、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联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查明,湖南红联农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益阳市资阳区投资开发的冷链物流大市场属益阳市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2013年,红联公司股东因经营需要决定对公司采取整体承包经营方式。根据红联公司关于《红联益阳项目运作方案》,股东可将股权全额转让给承包人并享受每年分红。现原告陈健强因股权分红与被告龚政华等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该案原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番禺区,该案大部分被告及红联公司住所地均在益阳市资阳区,为方便诉讼,有利纠纷解决,此案宜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朱星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游 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的;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