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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王吉祥与王长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吉祥,王长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114号原告:王吉祥,男,1992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王长才,男,成年,汉族,住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吉祥诉被告王长才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吉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吉祥负担。审判员  安静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清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