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付桂梅与被执行人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桂梅,刘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536号申请执行人付桂梅,女,1969年0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开,男,1989年09月15日出生。付桂梅与刘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大悟民初字第008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4月11日,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代为执行。被执行人刘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开及其共有存款(收入)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