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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2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焦欣涛与朱广现、王横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欣涛,朱广现,王横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2170号申请人焦欣涛,女,1971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新乡市被执行人朱广现,男,1974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延津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横排,男,1962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辉县市焦欣涛申请执行朱广现、王横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欣涛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广现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3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50元、执行费358元;被执行人王横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辉民初字第290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