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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02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薛连连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连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02刑初70号公诉机关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连连,女,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经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吕梁市离石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吕梁市看守所。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以离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连连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亭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连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3月31日下午,离石区红眼川乡镇政府工作人员配合离石区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大队在离石区红眼川乡水峪里村下发违章建筑停工通知书时,遭到被告人薛连连、王玉军(已判)等人的起哄、谩骂。执法队摄像人员张某1现场取证时,被告人薛连连、王玉军(已判)强行夺取其摄像机。执法队工作人员吕某阻止二人的不法行为时,遭到被告人薛连连、王玉军的殴打后,被告人薛连连长时间将吕某的腿抱住阻碍执法。经离石区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吕某右手食指损伤(咬伤)致皮肤破损评定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佐证1、被告人薛连连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吕某、张某1的陈述;3、报案材料、情况说明、执法仪截图、离石区城乡建设管理局证明、赵光耀工作证复印件、吕政函【2014】14号文件、离建便函【2014】26号文件、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4、证人高某、胡某、刘某1、刘某2、张某2、王某1、薛某、冯某、王某2的证言;5、(离)公(司)鉴(伤)字【2016】088号鉴定文书;6、张某1、刘某2、冯某、张某2、高某、吕某、王某1的辨认笔录。被告人薛连连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足以认定其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薛连连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薛连连系家庭妇女,从未上过学,且一直生长在农村,没有法律观念,盲目行事,以致触犯法律,本院考虑其初犯、偶犯及当庭认罪等情节,对其酌情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连连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杨明霞审判员王建琴人民陪审员王蓉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霍丽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