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5民初6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伍旭与刘群重庆恒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旭,重庆恒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峰,刘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264号原告:伍旭,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恒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滨河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78837767F。被告:张玉峰,男,196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刘群,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旭与被告重庆恒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玉峰、刘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旭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伍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由原告伍旭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星汝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