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3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XX兴与杨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兴,杨宝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710号原告:XX兴,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宝柱,男,198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XX兴与被告杨宝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XX兴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XX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兴负担。审判员 贺 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德龙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