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亚森·麦麦提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森·麦麦提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399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男,1987年4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文盲,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洛浦县,无业。2016年11月24日因本案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翻译人西尔扎提·艾力,男,1996年1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户籍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系大学学生。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及翻译人西尔扎提·艾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鱼斗路与丈八北路天桥附近,趁被害人潘某行走时不备,由亚森·麦麦提敏负责望风,另两名男子配合盗走潘某外套口袋内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又立即将手机转移到亚森·麦麦提敏手中。亚森·麦麦提敏挡了一辆出租车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上前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另外两名男子逃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建议对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并处罚金。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伙同另外两名男子(另案处理)在西安市高新区鱼斗路与丈八北路天桥附近伺机盗窃,因形迹可疑被便衣巡逻人员跟踪,后趁被害人潘某行走时不备,由亚森·麦麦提敏负责望风,另两名男子配合盗走潘某外套口袋内白色小米牌手机一部,随后又立即将手机转移到亚森·麦麦提敏手中,亚森·麦麦提敏乘坐出租车准备离开时,被巡逻民警上前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被盗手机,另外两名男子逃跑。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404元。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给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扣押清单、领条等书证;证人雷某、崔某2的证言;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的供述;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本院认为,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系犯罪未遂,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涉案赃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亚森·麦麦提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执行至2017年5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阳人民陪审员 刘晓人民陪审员 王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星打印:扈艳红校对:何星2017年月日送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