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民初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张洪富与邱增志、富锦市皓阳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富,邱增志,富锦市皓阳粮油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847号之一原告:张洪富,男,197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邱增志,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富锦市皓阳粮油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富与被告邱增志、富锦市皓阳粮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富撤回对被告邱增志、富锦市皓阳粮油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保全费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世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潘梦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