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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1983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唐秀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秀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1983号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广,江苏民和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宋永洲,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唐秀成,男,1957年7月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唐秀成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唐秀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唐秀成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秀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盐城绿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