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2民初2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丽亚与石宏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亚,石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2719号原告陈丽亚,女,195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委托代理人杨彦萍、郭峰,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宏伟,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周献坤,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丽亚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宽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6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起诉被告名称为石宏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出示被告的身份证,名字为石洪玮.并提出原告诉讼主体错误.对被告主体“石宏伟”不认可。本院认为,根据被告提供的身份信息,被告名字实为石洪玮,与原告起诉主体石宏伟不相符。且被告认为石洪玮并没有使用过别名石宏伟。因此,原告起诉被告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丽亚的起诉。原告预交的诉讼费225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宽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栾中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