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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5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王德华与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华,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5民初1448号原告:王德华,女,1966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程坤鹏,男,系原告王德华儿子,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北京东路77号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1MNYCU9C。法定代表人:杨文杰。原告王德华、程坤云与被告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程坤云以另案起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太仓娄城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口头裁定准许。原告王德华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华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乐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左传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