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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赵军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02刑初33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军,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绥化市,2009年12月24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7]2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4月7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凯旋广场C栋2单元24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402室被害人刘某甲家中,窃得一瓶五粮液(未作价)、一个保温杯(未作价)。2.2016年4月13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年俪景小区F栋2单元30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002室被害人邵某某家中,窃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080元)、现金人民币3000元。3.2016年4月26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城3期1栋2单元30楼,以撬窗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001室被害人郭某某家中,窃得一块欧米伽手表(价值人民币17520元)一对钻戒(价值人民币12830元)、一枚蓝宝石戒指(未作价)、一枚黄金戒指(未作价)、两条黄金项链(未作价)、一对彩金耳环(未作价)、一条彩金项链(未作价)、现金人民币一万余元。4.2016年5月9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天合俊景小区3栋2单元10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1002室被害人李某甲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10768元。5.2016年5月18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年俪景小区B栋2单元31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101室被害人赵某某家中,窃得一条金手链(未作价)、现金人民币800元。6.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丁堡小区2号楼4单元25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501室被害人崔某甲家中,窃得一个金锁(价值人民币2210元)、一个金锁(价值人民币1700元)、一件金手镯(未作价)、一张金质钞票(未作价)。7.2016年5月28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12栋3单元29楼,以撬窗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902室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窃得一个保险箱(价值人民币800元),内有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4540元)、一枚黄金戒指及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600元)、一件翡翠手镯(价值人民币1600元)、一枚白金戒指(未作价)、一块梅花牌手表(未作价)、一条中华烟(未作价)、现金人民币3000元。8.2016年6月4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首府C栋3单元20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003室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余元。9.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城3期1栋2单元28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801室被害人栾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10.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首府D栋1单元31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104室被害人王某某、高某甲家中,窃得一件黄金手镯(未作价)、一条白金项链(未作价)、一条钻石吊坠(未作价)。11.2016年7月5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百年俪景小区E栋2单元24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401室被害人杨某甲家中,窃得两件玉手镯(未作价)、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12.2016年7月30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1栋2单元20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002室被害人马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6000余元。13.2016年8月3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1栋3单元26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601室被害人高某乙家中,窃得两条黄金项链(未作价)、一枚白金戒指(未作价)。14.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首府B栋3单元22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203室被害人刘某丙家中,窃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360元)、一对黄金耳环(价值人民币950元)、一对金耳环(价值人民币1060元)、一枚钻戒(价值人民币35120元)、一条彩金项链(未作价)、一条彩金项坠(未作价)、一条白金项链(未作价)、一条黄金项坠(未作价)、一块金条(未作价)。15.2016年8月17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凯旋广场D栋3单元31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101室被害人黄某某、杨某乙家中,窃得一条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60元)、一条黄金项坠(价值人民币590元)、一枚白金戒指(价值人民币360元)、一条黄金项链(未作价)、一枚黄金戒指(未作价)、一颗黄金滚珠(未作价)、一条白金项链(未作价)、一条白金手链(未作价)、三枚银元(未作价)。16.2016年8月30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极国际小区8号楼2单元25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防火连廊进入2503室被害人魏某某家中,窃得一条金项坠(未作价)、现金人民币6000余元。17.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海溪畔8号楼2单元25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501室被害人吕某某家中,窃得一条金项坠(未作价)、现金人民币100元。18.2016年9月5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凯旋广场小区D栋3单元19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1901室被害人徐某甲家,窃得一条金项坠(未作价)、现金人民币200余元。19.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12栋3单元23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302室被害人韩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2000余元。20.2016年9月9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紫金城小区12栋3单元28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802室被害人李某乙家中,窃得人民币100余元。21.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首府B栋1单元31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103室被害人李某丙家中,窃得一件玉佛(价值人民币7360元)、一条黄金项坠(价值人民币1519元)、一条黄金项坠(价值人民币4088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902元)、一枚钻戒(价值人民币5406元)、一对黄金耳钉(价值人民币1083元)、一枚黄金戒指(价值人民币1646元)、一条黄金项坠(价值人民币3093元)、一条白金项链(价值人民币977元)、现金人民币700元。22.2016年9月18日,被告人赵军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恒祥首府B栋1单元31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3103室被害人许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6000元。23.2016年9月25日,被告人赵军在道外区南极国际小区16号楼2单元24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401室被害人徐某乙家中,窃得一条黄金项链(未作价)、两枚黄金戒指(未作价)、一对黄金耳环(未作价)。24.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赵军在松北区水木清华小区1号楼1单元22楼,以撬窗入室方式从消防连廊进入2203室被害人崔某乙家中,窃得一个手机挂件(未作价)。综上,被告人赵军共实施入室盗窃犯罪24起,盗窃款物合计人民币179022余元。赃款、部分赃物销赃所得被赵军挥霍。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赵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照片、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哈尔滨市顾乡世纪联华冰城华美金店回收黄金明细、扣押物品清单、工作记事、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刑事判决书,哈尔滨市公安局道里分局刑事技术大队现场勘验笔录,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甲、邵某某、郭某某、李某甲、赵某某、崔某甲、刘某乙、吴某某、栾某某、王某某、高某甲、杨某甲、马某某、高某乙、刘某丙、黄某某、杨某乙、魏某某、吕某某、徐某甲、韩某某、李某乙、李某丙、许某某、徐某乙、崔某乙的陈述,被告人赵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军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赵军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7年9月27日止。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本院)。二、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8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邵某某。三、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035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郭某某。四、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768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李某甲。五、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六、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391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崔某甲。七、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254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刘某乙。八、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8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吴某某。九、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栾某某。十、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杨某甲。十一、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马某某。十二、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4249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刘某丙。十三、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91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黄某某、杨某乙。十四、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魏某某。十五、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吕某某。十六、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徐某甲。十七、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韩某某。十八、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李某乙。十九、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26774元予以退赔被害人李某丙。二十、责令被告人赵军在本判决生效后对本案尚未追缴的赃款人民币60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许某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毕云亮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