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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04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志成与车振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志成,车振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4执108号申请执行人郭志成,男,1968年4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爱民区。被执行人车振彬,男,1963年2月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2017)黑1004民初7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车振彬所有的座落于牡丹江市爱民区××小区,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图号××-××-×/×-××-××)过户到申请执行人郭志成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