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王新峰、德州市印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峰,德州市印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峰,男,1969年5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城区,系宁津县大铭洗车销售中心个体业主。被执行人德州市印成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下简称银城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晶华路****号。法定代表人王文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新峰诉被执行人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峰诉被执行人德州市银城汽车服务销售有限公司自愿达成了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以全部履行完毕,现本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宁商初字第5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军审判员 段雪峰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