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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与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城西9队。投资人:江晓明。被执行人: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工业区龙威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洛英。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与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5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支付货款3469712.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4557.69元,由被告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因债务人广东龙威电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州市花都区灵通电器配件厂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两辆(车牌号码:粤X×××××、粤X×××××);向佛山市顺德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顺德区内无房地产登记。另查,原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熹涌村龙威路1号的房地产(原产权证号:0314006854)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16)粤06执354号]拍卖,目前正在分配过程中,本院已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寄参与分配材料。此外,被执行人已不在登记的住所地经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3626047.61元(含执行费38277.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43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洁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