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56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住宾县宾州镇。被执行人刘某某,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赵某某,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某、赵某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凤 民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