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6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罗伟与被告四川贵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四川贵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贵友
案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7民初6044号原告:罗伟,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万古镇万兴*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文,四川金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贵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号*栋*单元*楼*号。法定代表人:陈贵友,董事长。被告:陈贵友,男,195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西安南路**号*栋*单元*楼*号。原告罗伟与被告贵友公司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日立案后,经原告申请,依法追加陈贵友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学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贵友公司、陈贵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审查,本案案由变更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方开挖劳务施工合同》;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河道清理保证金10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12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上旬,原告罗伟与案外人邓云在朋友介绍下与贵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贵友见面。陈贵友称其公司有土方开挖工程。2013年11月18日,原告向陈贵友支付了了10万元河道清理保证金,贵友公司向原告出具《收据》。后原告多次要求订立合同,陈贵友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被告贵友公司、陈贵友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营业执照、身份证、《土方开挖劳务施工合同》、收据,被告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举示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11月18日,贵友公司(甲方)与原告及案外人邓云(乙方)签订《土方开挖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将青神汉虎电站附属工程青神县岷江流域河道清理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给乙方,工程价款1500万元。乙方于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保证金50万元,保证金缴纳后6个月,甲方按工程量比例退还乙方。同日,原告向贵友公司支付保证金10万元。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情况,原告诉称其缴纳保证金后贵友公司未与其签订合同与事实不符。贵友公司与原告支付保证金当日与原告及案外人邓云签订《土方开挖劳务施工合同》,现原告要求退还保证金,因该合同当事人还包括案外人邓云,在无邓云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原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保证金于法无据。故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罗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4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3100元,由原告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闵 筱人民陪审员 雷文慧人民陪审员 白玉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