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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7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吴言东与张超、关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言东,张超,关广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7民初597号原告:吴言东,男,198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张超,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被告:关广全,男,1984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言东诉被告张超、关广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0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张超、关广全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言东撤回对被告张超、关广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0,减半收取2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亚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