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朱洪玉与周建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玉,周建站,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177号原告:朱洪玉,男,199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华,青岛城阳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建站,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南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1号阳光大厦7-9层。负责人:伏志强,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超,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3号。法定代表人:王润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洪玉与被告周建站、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交运集团青岛温馨的士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洪玉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朱洪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