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2民初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与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02民初619号原告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宜都市陆城街办五宜大道123号。法定代表人王海容,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25号。代表人尹作银,该分行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湖北新济药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