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许东斗与许兆龙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东斗,许兆龙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852号原告:许东斗,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许兆龙,男,196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东斗与被告许兆龙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许东斗以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东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许东斗负担。审 判 员 廖华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汤锦玥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