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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王彦国行政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王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黑0126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巴彦县巴彦镇。法定代表人于明志,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彭光瑞,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彦国,男,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址巴彦县,巴彦镇甲午废品收购站经营人。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巴城管罚字(2016)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4月7号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巴城管罚字(2016)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巴城管罚字(2016)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巴城管罚字(2016)第0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限被执行人王彦国于2017年5月3日前自行清除占道物品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巴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和加处罚款51,900.00元(加处罚款计算至2017年4月24日),共计56,900.00元。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苏会娟审判员 :孙彦龙审判员 :张志芬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敬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