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23执2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张悦与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悦,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823执2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悦,男,197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被执行人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遂溪县岭北镇金岭东路120号。法定代表人陈向明,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823���初12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完毕上述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2016)粤082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44×××12帐号内的存款100000元及查封申请执行人张悦提供担保登记在张向荣名下的粤G×××××号小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粤08**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44×××12帐号内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湛江祥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溪支行44×××12帐号内的存款57455元到本院标的款账户(户名:遂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遂溪支行,账号:44×××40),以偿还债务。三、解除本院(2016)粤0823财保83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张悦提供担保登记在张向荣名下的粤G×××××号小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权学审判员 陆春远审判��程浩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龙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存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的规定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