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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陈石福与张卫平、张家港市晨星机械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石福,张卫平,张家港市晨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3653号原告:陈石福,男,1939年2月1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关清,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系原告陈石福儿子。被告:张卫平,男,196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张家港市晨星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镇北路西首。法定代表人:邵惠芳,执行董事。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华昌路28号。负责人:马曾扣。原告陈石福与被告张卫平、张家港市晨星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陈石福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石福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石福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陈石福负担。审判员  缪春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陆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