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执5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刚与宋小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宋小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7执5942号申请人:李刚,男,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执行人:宋小伏,男,198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本院在执行李刚与被执行人宋小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规定期间内向申请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通知书、风险告知书、并与申请人进行了谈话,了解被执行人目前执行线索和财产状况。2016年12月15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2月20日本院干警与申请人李刚谈话了解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7年1月12日本院执行干警与申请人李刚到被执行人宋小伏家中执行,未发现宋小伏下落,据悉宋小伏早出晚归送货很难见到人。2017年4月17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四查回馈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也未提出异议,同时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影像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窦 熠代理审判员 郭忠辉代理审判员 曹书源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吕修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