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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3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常熟市锭逸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常熟市锭逸制衣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3885号原告: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沙家浜镇沙南村。法定代表人:田文进,总经理。被告:常熟市锭逸制衣厂,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董浜镇永安村。投资人:王建军。原告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锭逸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常熟市申威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焦林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