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2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海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海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2693号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六马路29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099。法定代表人:扶伟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志辉,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佛山市南海海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XXX,营业执照XXX5197。法定代表人:王德官。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海浩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合富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洁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