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5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侯啟兵与被执行人程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啟兵,程本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5385号申请执行人侯啟兵,男,1978年2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芮乐强,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本科,男,1962年7月26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侯啟兵与被执行人程本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相关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程本科名下无银行存款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本案在江宁区麒麟街道办事处查封了被执行人拆迁安置房壹套,目前尚未交付,现被执行人程本科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另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朱从军审判员 刘建民审判员 王庆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