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民终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毕广孝与解瑞坤、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广孝,解瑞坤,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民终4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广孝,男,住黑龙江省青冈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解瑞坤,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安达市兴安街1委。法定代表人:王志杰,职务董事长。上诉人毕广孝因与被上诉人解瑞坤及原审第三人黑龙江御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青冈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向毕广孝送达《预缴案件上诉费用通知书》,缴费截止日期为2017年2月8日,并且已告知毕广孝如逾期未缴上诉费用,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毕广孝在收到该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毕广孝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 军审判员 王 鹤审判员 吴红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 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