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51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李彩娥、郭玉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彩娥,郭玉琛,吕鸿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51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彩娥,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张金利,福建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玉琛,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吕鸿艺,男,196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7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李彩娥借款人民币1441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82元、执行费人民币16810元,但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有开设银行账户,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因账户余额极少,本院未进行扣划。除被执行人吕鸿艺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有其他其他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2、本院另案(2016)闽0583执3066号案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吕鸿艺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将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3、于2017年4月24日将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申请执行人李彩娥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被执行人郭玉琛、吕鸿艺的上述财产正在拍卖处置中,待处置后进行分配,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