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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原告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佐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刘佐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740号原告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城西路33-D号(宁远)33-CD(91211481059832178J)。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经理。被告刘佐义,男,1963年5月12日生,满族,住兴城市羊安乡。本院受理的原告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佐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葫芦岛宏沃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曹东霖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世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