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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申请执行袁义林、姜瑞章、孔祥富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袁义林,姜瑞章,孔祥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尚志市支行。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邱连仲,行长。委托代理人朱台烈,该单位风险经理。委托代理人程智光,该单位农户家经理。被执行人袁义林,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姜瑞章,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孔祥福,男,,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尚商初字第1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君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