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5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杜立虎、衡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立虎,衡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520号申请执行人杜立虎,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衡水市桃城区河沿镇李家庄村人,现住。被执行人衡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大庆东路376号。法定代表人:张占国,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衡水市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破产,本院已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4月1日作出(2017)冀110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衡桃物民一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和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民终8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彬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