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67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万亨博与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亨博,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6735号之一原告:万亨博,男,198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116939742。法定代表人:丁世录,董事长。原告万亨博诉被告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亨博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亨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亨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亨博负担。审判员 王大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蒋 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