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辛娟、刘溪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娟,刘溪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89号申请执行人:辛娟,女,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云,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溪河,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申请执行人辛娟与被执行人刘溪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鲁0213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3民初3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恒义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刘寅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曲小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