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宣言与沈婷、金煜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宣言,沈婷,金煜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39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宣言,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上海钧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婷,女,198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煜,男,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上诉人宣言因与被上诉人沈婷、金煜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185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宣言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宣言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宣言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404元,减半收取1,202元,由宣言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川代理审判员 王海晶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