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81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丁海霞与陈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海霞,陈九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333号原告丁海霞,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陈九洲,男,1975年7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海霞与被告陈九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汪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磊 关注公众号“”